号: 12341000586130960B/202111-0001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 2021-11-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交易中心〔2021〕2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应急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02 17:18 信息来源: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次数:

黄交易中心〔2021〕23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应急项目

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市集采中心、县(区)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保障应急项目顺利推进,按照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了《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应急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0月29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应急项目

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应急项目顺利推进,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应急项目提速增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应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通道,是指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在我市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应急项目,通过采取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同步操作、优化流程等方式,实现交易项目高效推进的保障机制。

第四条 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的应急项目,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中提交绿色通道申请。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的应急项目,交易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有关交易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服务。

第五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的应急项目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鼓励优先选用信用状况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效率,对资料不全且确需先行办理交易手续的应急项目,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对政府采购申请表、代理协议、图纸审查、资金落实情况等事项通过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可先行办理进场登记,在开标前提供相应容缺资料。

第七条 应急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得设置隐形门槛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的应急项目进一步压缩时限,限时办结,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法定最短时限办结。法定时限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正常办理项目。

交易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招标人办理业务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评审专家的交易项目,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参照评标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的应急项目,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优先安排交易场地,持续完善电子服务平台,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为应急项目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十一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的应急项目,如发生质疑、投诉,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应急项目中标企业信贷投放。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为应急项目中标企业获取融资服务提供相关数据及技术支撑,最大程度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贷款效率。

第十三条 允许和鼓励中央企业投资项目、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外商独资或者外商控股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交易中心应做好服务保障。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应急项目,贷款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应急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