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动态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11部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为老年人开展集中用餐或配送服务的老年食堂和助餐点。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老年助餐服务质量,提高老年助餐服务水平,巩固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原则,对于只挂牌未运营、就餐人数过少、老年人满意度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能优化的优化,能调整的调整,该退出的坚决退出。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选址工作坚持科学审慎原则,深入摸排辖区内老年人的就餐服务需求,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已建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数量、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优先将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置在老年人居住集中、活动集中、助餐需求旺盛、位置便利的地点,实现资源利用率最大化,真正发挥老年助餐规划布局建设作用。
第六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依据《安徽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工作指引》《安徽省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安徽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等,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指引要求,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加强服务场所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第七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含厨房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食堂、依托餐饮企业的老年助餐点等)应按要求落实48小时食品留样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
第八条 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
第九条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
第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建成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开展联合认定,并签订助餐服务协议。科学严谨做好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布局优化工作,提升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资格:
(一)只挂牌未运营,区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后,后期随机检查中再发现只挂牌未运营情况的;
(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效果不佳,就餐人数过少或老年人就餐满意度低,通过对菜品质量、助餐服务、延伸服务、线上线下宣传等多种措施进行优化改善6个月后,运营效果仍不佳的;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在各级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的相关检查或抽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发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经核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存在不规范服务经营、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 整改后仍存在违规经营的。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十二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通过助餐系统平台、实地检查、老人反馈等多渠道动态了解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状态,及时梳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名单,每半年汇总《黄山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并向市民政部门报备,同时更新运营机构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做好老年助餐服务有效衔接工作,在现有老年助餐服务布局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切不可“一退了之”。在新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未启用前,原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继续维持运营或转移服务至周边其他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明确变更调整后,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第一时间在原点张贴告知单,并做好日常就餐老年人的解释引导工作,让老人和家属及时知晓。
第十四条 对于享受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在其不再从事老年助餐服务时,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水电气经营企业,并至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价格变更手续的,水电气经营企业可按照约定追回相关差额费用。
第十五条 已申领老年助餐服务系统设备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退出时要及时退还老年助餐服务系统设备,并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统一调配,若设备出现人为损坏、设备遗失等情况,相关维修、更换费用由原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为推进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可持续有质量发展,对于新增且承诺运营3年以上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建设补贴、老年人助餐补贴及运营补贴,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老年助餐各项补助资金支持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健康持续运营。
第十七条 自2024年起,新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凭《黄山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认定表》向区县民政部门申报建设补贴,建议自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之日起,按照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分批发放。对于运营不满3年申请退出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自退出之日起,停止发放当年建设补贴。
第十八条 老年人助餐补贴原则上经区县民政部门按季度核实后拨付,申请退出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人助餐补贴发放至运营结束为止。
第十九条 运营补贴按照各地出台的具体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