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卫生健康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度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基层两化及民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及《安徽省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项目录(2023年版)》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目录要求,认真做好栏目设置、调整及内容更新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将于2023年11月制定卫生健康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侧重于卫生健康重点领域目录调整及信息公开,测评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1.2023年度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基层两化及民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2.安徽省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项目录(2023年版)
3.2023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9月6日
附件1
2023年度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基层两化
及民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以下简称“基层两化”)、民生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此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安排阶段(2023年6-10月,牵头单位:各级卫生健康委)
1.各市卫生健康委应对所辖县区医疗卫生领域基层两化工作进行总结验收,摸排主要存在问题,指导所辖县区做好问题整改。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应对照2022年医疗卫生领域基层两化信息公开情况开展“回头看”,逐项核查落实情况,对尚未落实到位的逐一整改,保证信息发布及时性及规范性。(基层两化)
2.持续加大“健康口腔”“安心托幼”等暖民心行动信息公开力度和活动宣传力度;结合《关于2023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民生办〔2023〕3号)中涉及卫生健康的民生实事,如城乡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等,灵活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下宣传栏等多种公开形式提高政策知晓度、关注度和参与度。(民生信息)
3.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保证公众知情权,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参与疫情防控。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做好健康科普,精准、高效发布疫情信息,避免引发公众恐慌。(民生信息)
4.继续做好爱国卫生运动、健康中国行动等相关工作的信息公开,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公开与活动宣传,引导群众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民生信息)
二、经验总结阶段(2023年11月,牵头单位:各级卫生健康委)
1.对医疗卫生领域基层两化工作进行总结,并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主动公开优秀工作经验,将链接同步报送至省卫健委。
2.遵循“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保障“健康口腔”“安心托幼”“妇女健康”等暖民心行动、民生实事、疫情防控信息、爱国卫生运动、健康中国行动等信息发布时效性。
三、跟踪考核阶段(2023年12月,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省卫生健康委计划于2023年11月制定基层两化及民生信息年度考核方案,并面向市级卫生健康委公开征求意见。考核内容侧重于基层两化及民生信息相关信息公开质量,请各单位对照要求,做好自查自纠。
附件2 | |||||
安徽省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项目录(2023年版)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内容要求 | 公开依据 | 责任科室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
1 | 医疗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 |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工作推进情况(包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平台链接汇总) | 1.《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皖卫办秘〔2022〕56号) |
办公室、医政科、中医科 |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信息、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信息等) | 《关于调整完善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内容的通知》(皖卫传〔2022〕135号) | 医政科 | ||
2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 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政策文件、工作推进情况、考核结果等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 2.《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 3.《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6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3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110号) |
医政科 | |
3 |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 医疗服务改善具体举措、试点开展情况、工作成果展示等 | 1.《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23〕2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 3.《关于印发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2〕52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 5.《关于印发〈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70号) |
医政科(体改科) | |
4 | 医养结合 | 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 3.《关于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2〕53号) |
人口家庭科 | |
5 | 行风建设 | 辖区内医德医风建设情况、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情况 |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 | 医政科、中医科、机关党委 | |
6 | 公共卫生 | 传染病防制 | 1.传染病防制相关应急预案,如传染病防治规划等 2.传染病预防措施、最新工作进展等情况 3.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应对措施或应对结果等信息 4.辖区内发生需要公开的传染病疫情,包含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2号) |
疾控科(应急办) |
7 | 免疫规划与预防接种 | 1.免疫规划相关政策信息; 2.疫苗预防接种信息、可接种机构备案信息等,如:免疫规划疫苗、HPV疫苗等; 注:汇总辖区内疫苗接种点信息,包括接种点名称、地址、工作时间、咨询电话、可接种疫苗类型、接种要求、是否收费等信息 3.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信息; 4.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流程 |
疾控科 | ||
8 | 疾病应急救助 | 1.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2.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医秘〔2021〕38号) |
疾控科 | |
9 | 饮用水卫生安全 | 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情况等信息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皖卫传〔2019〕196号) |
疾控科、法宣科 | |
10 | 卫生监督 | 1.各类监督信息:包括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等; 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及抽查结果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2.《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法宣科 | |
11 | 优化生育 | / | 1.优化生育相关政策文件,如人口发展规划(发改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生育补助政策等; 2.优化生育政务服务指导类信息,如生育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医保参保(医保部门)、社保卡申请(人社部门)办事指南类信息; 3.生育调节与服务相关信息,如生育保险、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母婴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儿科医疗服务、辅助生殖等; 4.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相关信息,如“安心托幼”行动(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托育机构建设情况、托育机构监管信息等; 5.奖励与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如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等、计划生育奖扶、独生子女证等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6.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教工作开展情况。 注1:若在政务服务网中有“出生一件事”专题,可进行链接; 2: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医保参保(医保部门)、社保卡申请(人社部门)等办事指南可链接至政务服务网,或提供联系方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4.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5.《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 |
人口家庭科 |
12 | 健康科普 | / | 卫生健康方面各类相关的健康科普类信息、组织举办活动等 |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
爱卫科 |
13 | 健康黄山 与爱国卫生运动 |
/ | 1.公开健康黄山行动工作落实信息,如实施合理膳食行动、实施全民健身行动、实施控烟行动、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实施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实施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实施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实施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实施癌症防治行动、实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实施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等方面内容 2.公开爱国卫生运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如爱国卫生月活动、世界无烟日活动、爱国卫生法治宣传周等信息;爱国卫生工作要点;评选结果和表彰信息等 |
1.《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 2.《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
爱卫科 |
14 | 统计信息 | / | 辖区内卫生健康统计数据,如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各类卫生机构、床位、人员数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注:1.自2017年以来,省卫健委依申请公开办件中关于卫生健康方面统计数据的申请与日俱增,群众获取卫生健康方面统计数据的意愿强烈;2.对标对表长三角地区,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等邻近省市均已做好统计信息常态化公开 |
规财科 |
附件3
2023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此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审查阶段(2023年2-6月,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已完结)
(一)总体工作安排
根据2022年度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制定2023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每月随机抽取5-10家省属医疗卫生机构,16家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信息发布质量等方面进行专项排查。
同时,通过日常走访、电话调研、群众意见征询等方式,了解目前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线下信息公开现状。
(二)共性问题总结(线上网站)
问题一:栏目设置不规范。抽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存在未设置信息公开专栏或未按照信息公开目录要求细化设置二级栏目集中规范公开信息的情况。整改建议: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设置栏目、规范发布信息,提升信息公开质量。
问题二:信息发布不同源。卫健委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专栏与医疗卫生机构官网中发布内容不一致。整改建议: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整合网站现有信息,合理设置信息公开专题专栏,保证信息发布同步性、同源性。
问题三:保障机制不健全。未公开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人员保障、工作推进等方面信息。整改建议: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三)线下信息公开问题总结
问题:因我省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无官网,前期让其做好线下公开即可。但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此项工作不够了解、未进行有效的信息公开,故后期将对线下公开部分提出规范化要求。整改建议:各级卫生健康委应在其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专栏中留出空间,供部分无网站的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公开模板见附件。
二、具体实施阶段(2023年7-10月,牵头单位:各级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
(一)整改和完善(牵头单位:各级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
1.各级卫生健康委要汇总公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信息,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发布。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日常工作推进。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保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确保已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有官网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在信息公开专栏中更新信息,没有官网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托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线上、线下同步做好信息公开。
(二)“回头看”和试点选取(牵头单位:各级卫生健康委)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回头看”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照专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2.开展试点选取工作,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度将选取1-2家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地市卫生健康委选取1-2家县区卫生健康委、1-2家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试点单位,持续关注试点单位信息公开质量,总结优秀工作经验。
(三)培训指导和经验交流(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省卫生健康委适时召开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专项培训会,计划针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卫生领域典型问题等方面邀请专家授课,并由试点单位于会上对工作经验进行分享。
三、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11月,各级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皖卫办秘〔2022〕56号),参考专项审查阶段、“回头看”阶段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依据《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文件要求,在信息公开专栏中主动公开自查自纠报告。
四、跟踪考核阶段(2023年12月,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一)考核工作安排
省卫生健康委计划于2023年11月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2023年度考核方案,并面向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卫生健康委公开征求意见。考核内容侧重于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卫生健康委2023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及专项审核阶段、“回头看”阶段发现典型问题整改情况。
(二)考核结果构成
1.省属医疗机构单独核算成绩及排名,以考评实际得分计入总分。
2.市级卫生健康委核算综合得分,其中:综合得分由所辖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得分、地市选取医疗卫生机构得分、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本级得分以一定比例折算构成。计分公式如下:
市级卫生健康委得分=市卫健委本级得分*A%+县区级卫健委得分平均分*B%+市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得分*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