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403-00259 信息分类: 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黄山市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3-05 18:35 信息来源: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山市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维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建立完善科学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系统,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制作或其他以声音承载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扬声器等。

第三条 黄山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系统应当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提高应急广播服务效能。

第五条 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最后一公里”传播优势,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构建现代化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第六条 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严禁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七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

(三)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和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农村科技、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

第九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可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可采取紧急播出、日常播出等播出方式。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市(县区)级播控平台内容发布审查:以市(县区)委市(县区)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事件主管职能部门填写《黄山市应急广播应急信息发布申请审批表》(附件1),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应级别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区)广播电视台或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制作、审核、播出;

以市级部门名义发布的预警信息,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播出。

凡涉敏感话题、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等信息的发布,必须统一经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应级别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播出。

镇(区、街道)级平台内容发布审查:由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

村(社区)级平台内容发布审查: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市(县区)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相关信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填写《黄山市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2),由市(县区)广播电视台或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制作,报区域内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播出。

县、镇、村日常确需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县、镇、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播出,涉及敏感信息的必须通过宣传部门审核后方可播出。

日常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日常信息的制播、审核以各地融媒体中心编排制作为宜。

日常广播要做到不扰民,严格控制次数和时长。每天日常广播时长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第十三条 各级播出机构利用系统播出节目,须遵守广播电视播出相关法律法规,播出内容、时点、时长须报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播控场所。各级播控场所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并上墙悬挂。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机房应设置安全门禁。各级播出人员要实时**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带入播控室。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密码)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钥(密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定期检测病毒。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

第十八条 信息播出时,播出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特殊情况可使用黄山方言。

第十九条 广播设备日常维护工作由各级购买服务中标单位承担,或采取相适宜的购买服务。要建立常态化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设备与线路。

第二十条 应急广播属公益事业,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系统传输线路的维护管理工作由购买服务中标单位承担。应急广播设施因传输线路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购买服务中标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二十六条 系统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确保广播音质量顺畅,终端完好率、在线率保持 9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方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习。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利用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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