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206-00170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2-06-06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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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作者: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06-09 09:09 信息来源: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2预警机制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4.2灾情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6响应终止

4.7信息发布

5 调查评估

6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通信、交通保障

7.5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徽省和黄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市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黄山银保监分局、黄山供电公司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含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下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省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调整,报总指挥批准。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承担市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药品应急储备。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普及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市水利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受损水利工程。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市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武警黄山支队:根据市、县(区)地方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组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黄山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供电公司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省无委办黄山管理处、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组成,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1.2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指导乡镇编制应急避险工作方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并按照临灾避险转移工作机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1.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1.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村(含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预警机制

3.2.1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市、县(区)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   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各地各级值班人员进行24小时在岗应急值守,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专业技术应急队伍和综合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预警区域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4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灾情报告

4.2.1速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接到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分级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局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市应急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

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超出处置能力的,请求黄山军分区、武警黄山支队及时给予支援。

(4)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根据需要,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2)对未进行转移的群众,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3)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根据需要,请求省级支援。

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省级支援。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7信息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较大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黄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黄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7.2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装备、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通信、交通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技术保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本级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3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4月21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5〕20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因废止、修订等,导致本预案与其相冲突的,本预案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