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11-30 00:002022-12-30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徽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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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我局牵头修订了《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900,地址:徽州区迎宾大道86号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楼,收件人:徽州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hzqawb@126.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3583351。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附件:1.关于《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徽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关于《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1月29日《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徽政办〔2021〕21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制度层面建立起了一套条理清晰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了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加强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0月8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2022〕44号),对乡镇、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对《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次《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共20条,主要对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主体责任、乡镇自用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检丈船舶安全条件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一)第五条  ①“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成员部门应齐心协作、各司职责,落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各种危害水上交通的违法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检查,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档案、安全信息报送和日常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船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修改为“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档案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③“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主的水上航行知识培训、水上安全的宣传教育;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检丈人员的培训,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和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区交通运输部门。”修改为“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水上航行安全技能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检丈和检丈人员培训;依法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④“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属地、有关部门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修改为“区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⑤增加“科技经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二)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的第(四)点“在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修改为“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

(三)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调整至第六条并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乡镇自用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四)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主体责任的第(三)点“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对船舶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修改为“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到有船舶建造修复资质企业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及时报备注销或者更换。”

(五)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将 “禁止”修改为“不得”,同时增加了以下内容:①严格遵守水上航行规则,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性,船上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②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不得在雨雪风暴、浓雾等恶劣天气和山洪来临时冒险航行。遇大风或者暴雨时,船舶应当立即靠岸系泊,人员上岸避险;③不得擅自加大机动船舶功率、擅自改变动力系统;非机动船舶不得加装任何动力装置。航行时的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安全,且不危及其他船只的安全;④操作自用船舶航行或作业时,应当加强瞭望,按照航行规范注意避让。发现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当停止航行或作业,注意防浪涌、防碰撞等风险,不得从正在航行的船舶前方盲目穿行;⑤不得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⑥不得让未成年人操作船舶航行。增加整合后乡镇自用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比原来多出2条共为10条。

(六)第十二条  检丈船舶安全条件增加1条:“乡镇自用船舶材质应为木质、钢质(须有防水密封舱)、玻璃钢质等不易受损材料。”。

(七)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增加了“科技经信、住房城乡建设”2个部门。

附件2黄山市徽州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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