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市社科联牵头对《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5〕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邮递信件: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7-7号712室,邮政编码:245000;请注明:意见反馈。联系电话:2355856。
2.电子邮箱:1821067807@qq.com。
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11月1日
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加快构建“中国特点、黄山特色、徽州风格”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体系,更好地服务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普及等方面形成的优秀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成果。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可以列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工作,遵循科学、民主、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公正,宁缺勿滥、质量第一。
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每2年开展一次(2年一个周期)。
第五条 参与等级评定的成果,必须是黄山市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创作的社会科学领域成果。市内作者同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市内作者主编或市内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评定周期内取得的(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以下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式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文献、社科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文艺创作、新闻报道、教材除外),《徽州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社科联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三)应用对策性成果,包括未公开发表或出版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实际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佐证材料的,可以申报。
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若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
(二)已经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或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五)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和干部的专著、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
第七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分设著作类、论文类一等社科优秀成果、二等社科优秀成果、三等社科优秀成果。
每次评出的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社科优秀成果在总数的10%以内,二等社科优秀成果在总数的30%以内,其余为三等优秀社科成果。
第八条 对社科优秀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发放优秀成果证书,给予项目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社科优秀成果作者领取,其中多人合作的,由第一作者领取并自行协商分配。著作类社科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15000元,二等成果10000元,三等成果6000元;论文类社科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8000元,二等成果5000元,三等成果3000元。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所需项目资助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牵头组织实施评定工作,制定评定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社科联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道正派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著作类和论文类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定程序分为:个人申报、受理单位初选、著作类、论文类评审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集体研究审定拟获优秀成果名单、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等7个环节。
第十一条 受理个人申报的单位是指:
(一)区县委宣传部(社科联)、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中央驻黄科研机构 ;
(三)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推举有较高学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初选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选,出具初选意见并盖章,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作出成果认定意见,提出优秀成果等次建议;其中,获一等成果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委员人数的2/3,获二、三等成果的得票数应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1/2。
第十三条 拟获成果等次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须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7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获优秀成果项目及人选的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证书存根存入作者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凡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学术和创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社科优秀成果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社会科学奖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加强对评审工作全过程监督。坚持回避原则,申报参评者不得参与有关评审工作。参与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15年12月4日印发的《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黄政办〔2015〕17号)同时废止。
关于《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5〕17号),2016年正式开展首届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每两年一届,分设著作类和论文类,迄今为止举办共四届,获奖成果76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的优秀成果,有效推动了我市社科领域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2023年11月,《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办法(修订版)》印发,进一步提升了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黄山市不断优化社科奖奖励机制树立了标杆。继续开展社科优秀成果评选是全市社科界的一致要求和共同呼声。有利于激励更多的学者积极投身学术研究,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促进全市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繁荣。
二、制定的依据
市社科联依据《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办法(修订版)》对《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黄政办〔2015〕17号)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黄政办〔2015〕17号)历经四轮修订,暂定为《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以下是具体的修订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第一轮修订:鉴于《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选奖励办法》已颁布八年,评奖程序在实施过程中需进一步优化,以适应新形势、新需求,提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黄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因此,2023年12月,市社科联以《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办法(修订版)》为参考,在保留原评选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基本评审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修订,形成第一稿。 第二轮修订:2023年12月,市社科联召开主席团会议,对第一稿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并根据会议意见对部分表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第二稿。 第三轮修订:2023年12月,第二稿提交给黄山市社会科学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征求意见。市社科联根据反馈意见对第二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第三稿。 第四轮修订:2024年7月,第三稿进一步向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反馈意见后,最终形成了《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黄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简化了原办法总则,奖励对象、范围,评奖和授予,评奖纪律,附则等五章二十二条的结构。对评定对象、范围,成果等级划分,申报及评定流程、评审纪律等作了明确,并增加了优秀成果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