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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公布)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和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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