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黄山市徽州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黄政〔2015〕35号)、安徽省《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黄山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等精神,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完成19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继续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全区建设床位不少于15张;区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新增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1个;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2%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二)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人口、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具体项目按个体实际需求确定、补助标准每户最高补助金额为5000元。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乡镇(社区办)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社区办)、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区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三)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建设
1、建设标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黄山市徽州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2、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根据服务对象的失能、失智等级给予400-600元的运营补贴。
实施步骤。根据区实际情况,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黄山市徽州区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
(四)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社区办)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五)推进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
1、建设标准。按照省、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和《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根据区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六)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 3 项制度
1、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2、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七)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补助范围。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一次性补助。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及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财政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养老服务与智慧养老目标任务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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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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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
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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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户) |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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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合计 |
19 |
15 |
1 |
岩寺镇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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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溪南镇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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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口镇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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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坎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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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舍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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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村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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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溪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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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区办 |
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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