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徽州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将《徽州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民政局 黄山市徽州区教育局
黄山市徽州公安分局 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
黄山市徽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徽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山市徽州区应急管理局 黄山市徽州区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徽州区乡村振兴局 黄山市徽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黄山市徽州区总工会 黄山市徽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2日
徽州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8号)、黄山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转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民社救函〔2021〕7号)、中共黄山徽州区委办公室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徽办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低收入认定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财产状况符合我区低收入认定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户(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区民政部门不再重新审核确认。
第四条 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数据资源管理和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制
第五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第六条 低保对象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按照相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困人员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按照相关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参照相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及动态调整的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当在作出决定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决定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低保边缘家庭,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认定后应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认定。
第九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实行直接认定。区民政部门通过黄山市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每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获得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动态信息数据,直接将未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或对已认定对象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第十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参照相关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区民政部门在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直接将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支出型困难家庭,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当自认定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下列支出: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以上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黄山市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低收入家庭中共同生活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
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专项救助待遇时,该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对家庭财产等另有规定的,按照该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按照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数进行认定。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
第十五条 低收入人口家庭财产状况的核定、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参照相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低收入对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其他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低收入家庭的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外),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三)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在劳动年龄段内且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第四章 救助帮扶
第十八条 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 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房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租金减免按照徽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对农村低收入家庭符合住房安全保障条件的,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给予救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符合学生资助条件的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儿童及在校小学生,进行资助。
第二十三条 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税费减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产业扶持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
第二十四条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现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第二十五条 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
第五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当依法对传统载体材料和电子材料进行归档。档案应当完整、规范、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救助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其低收入人口认定资格,并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和救助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及其从事低收入认定及救助工作的人员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