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已经2020年9月26日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9日
黄山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安徽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资助和奖励的统一受理、审查和资金兑现。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常驻的专利权人;
(二)申请资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未曾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同类资助;
(四)专利权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当一致同意申请专利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请奖励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安徽省专利奖;
(三)申请奖励的专利未曾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同类奖励;
(四)专利权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当一致同意申请专利奖励。
第六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且一次性缴满5年年费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
本区企业获得本区以外的专利权人转让发明专利,且自转让之日起一次性缴满5年年费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
第七条 本区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和本区以外的专利权人转让的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本区企业累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和本区以外的专利权人转让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依法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一项发明专利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资助2个国家的授权。
第九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0.2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0.1万元资助。
第十条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安徽省专利银奖、安徽省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同一项专利既获得中国专利奖又获得安徽省专利奖的,按中国专利奖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专利在获得安徽省专利奖奖励后,又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可以申请补发奖励标准的差额部分。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专利权的,该专利在转让前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安徽省专利奖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专利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专利资助或奖励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并根据所申报的专利资助或奖励类型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承诺6年内不得将获得资助或奖励的专利权转让给本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转让的,应当返还已兑现的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专利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应当将拟给予资助或奖励的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专利名称、证书编号、获奖情况以及申请资助或奖励的类型、金额等信息,在区政府网公示不少于10日。
第十三条 拟给予资助或奖励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证书编号、获奖情况以及申请资助或奖励的类型、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文件,统一拨付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兑现资助或奖励。
专利资助和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利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资助和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在专利资助和奖励申报、审核、兑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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