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候选人前两名有问题,被否了,是否重新招标?
根据《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异议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只有1名时,招标人是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原评审情况依照评审程序在合格的投标人中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事前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均被否决时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候选单位只有1个时的处理”可以“选择继续定标”,也可以选择“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原评审情况依照评审程序在合格的投标人中补充推荐至3个定标候选人,不足3个时按实际数量全量递补”。如果还有一名定标候选人的情况,不会重新招标,是继续定标还是递补候选人,要看具体的招标文件中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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