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黄交易中心〔2024〕9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交易分中心、公管局、财政局、项目单位:
现将《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黄山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行为,维护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
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且约定缴纳保证金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保证金分为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土地出让人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统一委托市交易中心收取、退还或划转。履约保证金收退,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时,应明确是否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缴纳截止时间、不予退还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保证金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
1.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非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各项目采购文件约定提交。
2.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各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相应类别规定的上限。
3.土地交易项目。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缴纳方式
1.工程建设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可采用转账、电汇、支票、本票、汇票和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采用保函方式提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保函。
2.土地交易项目。竞买保证金需采用转账方式缴纳。
第七条 保证金退还或划转
(一)工程建设和非政府采购项目。
1.项目单位终止招标(采购)或项目达不到投标家数流标的,自终止或流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撤回投标文件的,市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未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4.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
5.因质疑、异议、投诉等暂停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投标保证金待问题处理后,由项目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土地类项目。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1个工作日退还。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后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划转至税务部门。
第八条 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依法作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决定: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市交易中心在收到项目单位作出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决定后,将相应保证金划转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因中标企业注销或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等导致无法退还的保证金,中标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履行退还手续。发生上述情形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6个月内不申请退还的,上缴财政。
第十条 保证金收支银行考核
收支银行服务主要内容为资金保障、系统保障、技术保障、银行服务及银行驻点工作人员服务等。服务期内,每年由市交易中心组织有关各方对收支银行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市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合同。由于银行过失致使市交易中心遭受损失的,市交易中心有权追偿。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黄交易中心〔2021)14号)同步废止。本规定施行前缴纳的保证金按原《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黄交易中心〔2021)14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