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释放企业投标保证金资金压力,加快企业项目保证金退付到账时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评价指标(2024年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收退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份开始启动《规定》的修订工作,11月2日先后征求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区县分中心及各个业务科室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规定》进行修订。12月1日经我中心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无违背法律法规情形,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8.《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评价指标(2024年版)》(皖发改公管函﹝2024﹞312号)。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介绍文件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介绍本规定适用情况。
第三条介绍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托管账户管理、监督,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托管专户统一收付,履约保证金收退,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收付实施监督。
第四条明确市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介绍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明确是否需缴纳保证金、及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缴纳截止时间、不予退还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介绍保证金收取。
第七条介绍保证金退还或划转。
第八条介绍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市交易中心在收到项目单位作出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决定后,将相应保证金划转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介绍在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因中标企业注销或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等导致无法退还的保证金,中标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履行退还手续。发生上述情形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6个月内不申请退还的,上缴财政。
第十条介绍保证金收支银行考核。
第十一条明确本规定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明确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黄交易中心〔2021)14号)同步废止。本规定施行前缴纳的保证金按原《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黄交易中心〔2021)14号)处理。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市交易中心将严格落实保证金收退规定工作制度,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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