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的时间规定?适用情形有哪些?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其中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方式的,公告期限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