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851461606/202312-00008 信息分类: 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2-01
发布机构: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山供电公司 发布日期: 2023-12-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国网黄山供电公司企业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市供电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26 11:49 信息来源: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山供电公司 阅读次数:

为更好地开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供电企业有关信息,根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2.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相关信息。

3.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4.供电质量情况。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等投诉渠道。

8.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

9.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

10.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通过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门户网站(www.ah.sgcc.com.cn)、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微信公众号、“网上国网”APP、黄山日报、营业厅宣传资料、上墙资料等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三)公开时限

按照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的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及更新维护。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直接相关的信息。电力用户申请获取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国网黄山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5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联系电话及传真:0559-2937000

信函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55号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办公室

(二)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以下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获取。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国网黄山供电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企业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来信息:申请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网黄山供电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箱:735874983@qq.com向本单位提交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费用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未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