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5548161/202008-00020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 2020-08-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25 15:32 信息来源:市烟草局 阅读次数:
填报单位:市烟草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的审批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的审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的审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注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撤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停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2 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审批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
(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三)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账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烟叶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1.立案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及时立案、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办理相关手续
2.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3.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依法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4.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执行
5.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及时立案、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办理相关手续
2.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3.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依法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4.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执行
5.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及时立案、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办理相关手续
2.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3.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依法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4.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执行
5.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