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5548161/202504-00035 信息分类: 运行情况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 发文日期: 2025-04-23
发布机构: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 2025-04-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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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作者:市烟草局 发布时间:2025-04-23 16:30 信息来源: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阅读次数:


服务指南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5 年  04月 15 日
实施日期: 2025 年  04月 15 日
发布机构: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有关规定。适用对象为在黄山市屯溪区境内从事烟草制品或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版)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版)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版)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四、受理机构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五、决定机构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烟草制品零售点请查阅《黄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黄烟〔2022〕53号),电子烟零售点请查阅《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皖烟法〔2022〕157号)。

七、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黄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下列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车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5.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6.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区域;
7.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大型厂矿内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8.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9.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
10.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1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1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1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17.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茶叶店、蛋糕店及其他专业性较强,主营范围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
18.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19.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20.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21.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22.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23.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24.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时由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报的信息制作纸质表格,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收取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在线填报);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复印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二)申请人提出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同新办);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提出变更、延续、停业、歇业申请的,同时提交许可证正、副本。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复印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十、申请接收
现场申请的,申请地址为: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黄山市屯溪区滨江路8号),联系电话:0559- 2330687    或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屯溪分局209办公室(屯溪区齐云大道8号),联系电话0559-2356929
通过信函、电报申请的,邮寄地址为:安徽省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屯溪分局209办公室
通过传真申请的,传真号为:0559-2356968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申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网址
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
目前,电子烟零售许可只能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2.安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
https://www.ahzwfw.gov.cn/
3.皖事通APP
4.微信小程序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的,2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一并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至五十二条
十八、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0559-2330687
审批机关咨询:  0559-2356929
十九、监督投诉举报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56929、0559-2356978、12313
二十、办公时间和地址
地址一:
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黄山市屯溪区滨江路8号)
工作时间:  9:00-12:00   13:30-17:00
地址二: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屯溪分局209办公室(屯溪区齐云大道8号)
工作时间:  8:30-11:30   14:00-17:30
附录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表内容未填完整或未按规定填写(参照申请表示例表格)。
二、经营地址填写不完整,如只写了所在地市,没有具体门牌号。
三、企业类型勾选错误。如,本应勾选“国有企业”,错误勾选成了“有限责任公司”。
四、申请类型填写错误,持证人主体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勾选成变更申请。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栏目信息填写错误。
六、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未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而向总部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无期限?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能否延续?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但是,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三、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办申请。
五、一个人(个人或单位)能否领取两本(含)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现有规定对同一人(个人或单位)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数量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申请办理。
六、同一经营地址能否领取两本(含)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不能。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七、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遗失了,可以在办理延续手续时同时申请补办吗?
答:可以。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延续、恢复营业等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八、我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后由于个人原因又不想办了怎么办?
答:可以撤回申请。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九、我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证后,由于店面装修需要暂时停业一段时间,烟草证能给我保留吗?
答:可以申请停业。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