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92号建议的答复
汪发达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放开民营加油站《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黄山市目前施行的《黄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为2022版,由黄山市烟草专卖局经法定程序公布实施,于2022年6月正式施行。
二、加油站便利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我局在现行的合理布局规定中,对加油站类市场主体,并未区分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均同等视为同样的申请主体。《黄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
加油站只要符合安全要求,均可提出新办类许可申请,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核是否符合资金、经营场所、合理布局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四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按一店一证的方式予以发证。
三、工作举措
收到建议后,我局迅速开展工作自查,向各区县局下发工作通知,要求对加油站便利店办证统一审核审批标准,不得以国营私营区分市场主体,并严格按照《黄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有关条款审批发证;要求严格规范政务管理员咨询回复,对把握不准、情况复杂的情形,第一时间向市局专卖科请示汇报。相关工作要求也在全市专卖管理工作例会上一一作出了强调。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联系电话:0559-2355966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