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5548161/202504-00030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5-04-22
发布机构: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 2025-04-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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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证件的法律责任

作者:市烟草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14:07 信息来源: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