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烟叶收购的管理,强化对烟叶收购站(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项,权力类型: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一、监管要求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监管的主要任务是烟叶收购站(点)的审批、设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权限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叶收购站点新增设立申请,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向黄山市烟草专卖局申请。
(二)明确审查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2)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批环节
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实地收到办理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 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1、烟叶收购站点监督检查:设立的烟叶收购站点应接受黄山市烟草专卖的监督检查。烟叶收购工作开始后的次月起自烟叶调拨工作结束后的次月,烟叶收购站点整理好截止上月月末的烟叶购销合同和各烟叶仓储管理中心上月烟叶购销存报表,编制包括签订的烟叶购销合同量(包括合同份数和购销烟叶数量)、各烟叶仓储管理中心接收烟叶件数和重量(包括各产烟县市交接的烟叶件数和重量)、整选后烟叶合计数量和无使用价值烟叶入库数量、烟叶损耗数量、汇总的调拨烟叶数量及开具准运证数量(包括准运证份数和准运烟叶数量)、同县运输电子合同数量(包括合同份数和合同烟叶数量)等内容的报表,报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内管部门备案。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作出设立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作出设立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黄山市烟草专卖局要高度重视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