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5548161/202402-00004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2-18
发布机构: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 2024-02-1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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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作者:市烟草局 发布时间:2024-02-18 10:50 信息来源: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阅读次数: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权力类型: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含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等全部子项。
一、总体要求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零售经营户经营行为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避免出现“只许可、不监管”、“重许可、轻监管”现象,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事中监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一)监管任务
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等类型的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全程标准化监管。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延续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②原许可证正、副本;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④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③原许可证正、副本;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
停业分为主动停业和被动停业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①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②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③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④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⑤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⑥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申请停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恢复营业的,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恢复营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
歇业分为主动申请歇业和被动歇业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歇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遗失或者被毁损的,且在该卷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补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遗失或损毁证明;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现场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询问、听取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授权人)、利害关系人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监督检查内容。①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②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③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4、依法依规审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局结合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新办、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等申请进行有效核查,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查表》,根据核查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新办、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等申请的许可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或管理事项的核准决定,并予以送达。
5、监督检查结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文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授权人)签字等。
6、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不予受理、不予发证的情形,应依法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建立监管档案
烟草专卖局应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的监管档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卷宗)。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核查记录表;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类事项相关法律文书;③现场核查照片;④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⑤烟草专卖局做出的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三)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情形规定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③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全省统一投诉举报电话为:96300、12313。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及监管。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卷烟零售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卷烟零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卷烟零售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人员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卷烟零售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出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利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监管就够职能,明确权利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卷烟经营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与执法技能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卷烟经营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烟草专卖管理的法规规章,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共六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共四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共六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共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