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5548161/202504-0003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企业,公告,DOC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23
发文字号: 黄烟〔2022〕53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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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设置。

 

第二章 布局设置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动态平衡的原则,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模式分为距离调控、总量调控和“总量+距离”调控三种,并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区、集镇街道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

1.黄山市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2.其他城区、集镇: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米;主干道之外的街道、巷、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00米。

(二)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且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1.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按单位配置零售点,每个单位配置1个零售点。

2.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且该零售点仅限对内经营,原则上在一楼经营。其外围购物商铺设有沿街门面的,依据该外围区域对应布局标准办理。

3.500人以上(含学生和教职工)的大专院校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常住人口达300人的农(渔)场企业、厂矿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建筑工期在两年以上且满100人以上的大型工程工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

5、黄山自然风景区依照《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次修订版)的规定,在防火设施齐全、划有固定吸烟区的游客集中点,主营范围涉及“预包装食品”的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

(三)“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以下特殊区域或场所。

1.100户以上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达到10个零售点后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米。

2.1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米。

3.专业性市场、农贸市场内部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4.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0米。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无禁止准入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布局标准限制:

(一)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持有效证件的。但该证件在黄山市辖区内只可享受本条照顾条件一次。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有效期内,原持证人死亡,其同住的直系亲属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家庭经营形式的除外。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自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6个月以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地方政府划拨土地自建房屋的,可根据建房实际工期适当放宽6个月的期限。

(四)《黄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黄烟[2021]45号)实施前幼儿园园内及周边50米范围内,持证人申请变换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经营的。

(五)专门从事雪茄烟经营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禁止准入情形的,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布局对应标准降低50%

(一)持有低保证或三级(含)以上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独立经营的。但该证件在黄山市辖区内只可享受本条照顾条件一次。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残疾人不属于本条照顾情形。

(二)以经营预包装食品为主,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三)以经营预包装食品为主,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卖场。

(四)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九条 按照第七条第一项及第八条第一项“照顾情形”规定申领许可证的,需申请人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驻店经营,且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证机关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的。

1.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车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区域。

(四)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大型厂矿内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它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4.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七)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茶叶店、蛋糕店及其他专业性较强,主营范围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持证人因经营主体发生改变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布局要求。

第十三条 对与布局设置密切相关,发证机关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无法直接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在实地勘验过程中向申请人核实获取,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办证时尚未完成店面装修或店内陈列的,由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的装修布局和经营范围进行书面承诺,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申请人店面装修或陈列完毕后,由发证机关进行实地复核并开展不定期抽查。申请人取证后经营条件与事先承诺的内容不一致,或者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且不符合申请办证时的合理布局规定的,发证机关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黄山市中心城区”特指屯溪区老街街道、昱东街道、昱西街道及昱中街道;“其他城区、集镇主干道”是指黄山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商业步行街、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可双车道通行或者路宽6米以上的道路。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直系亲属”特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副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经营、服务的开放门店及其附属的仓储、办公场所,并与住所相独立。

住宅、公寓、客厅、阳台、窗口、生活住所的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不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自建房除外。

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店名。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道路黄(白)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内”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制定,所属各区县烟草专卖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黄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黄烟[202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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