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5548161/202209-0001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通知,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2-09-30
发布机构: 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烟〔2022〕100 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市烟草局 发布时间:2022-09-30 16:04 信息来源:黄山市烟草专卖局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全市系统干部员工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根据中共黄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党内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干部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对象,为全市系统干部员工,其中以党员干部为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全体干部员工的“社交圈”、“生活圈”和“休闲圈”。

第五条  明确监督的对象和内容,解决的是“对谁监督”和“监督什么”的问题,目的是提醒全市系统干部员工做到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个人负责。

第六条  对“社交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全市系统干部员工在“八小时以外”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是否注重维护企业形象,是否注重个人形象,是否注重个人的言行和身份,是否自觉抵制不当言论和不正之风,是否利用各类媒体发表不当言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否与管理服务对象突破“亲”“清”关系等。

第七条  对“生活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全市系统干部员工在“八小时以外”是否严格要求亲属,是否存在利用公权办私事,是否存在包庇、纵容违反党性原则行为,是否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活动,是否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是否参与黄赌毒活动,是否存在酒驾醉驾、隔夜酒驾行为,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等。

第八条  对“休闲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全市系统干部员工在“八小时以外”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委实施细则及行业有关要求,是否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各种休闲活动,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是否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等。

第九条  全市系统履行干部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的主体包括:

(一)干部员工本人;

(二)各单位党组织;

(三)市局(公司)机关各党支部;

(四)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十条  全市系统履行干部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包括:

(一)承担所属干部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所属干部员工的廉政警示教育工作;

(三)依据管理权限,对产生问题的干部员工追究责任;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明确监督的方式方法,解决的是“谁来监督”和“怎么监督”的问题。

第十二条  强化自我监督。全市系统干部员工要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始终牢记共产党员、公职人员的身份,时刻谨记自身职责,严守党政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自觉对标对表先进模范人物,努力提高政治意识和思想觉悟,树立榜样意识。

第十三条  强化组织监督。全市系统各级组织要主动承担起监督干部员工的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家庭状况、业余爱好以及“八小时以外”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强化家庭监督。全市系统各级组织要畅通组织和家庭的联系沟通,提升干部员工家庭及家庭成员主动监督的意识,配合组织引导干部员工家属既当“贤内助”,又当“廉内助”。

第十五条  强化社会监督。全市系统各级组织应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员工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移风易俗等有关规定及违法违规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主要方式。

(一)全市系统干部员工每季度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一次“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负面清单对照自查情况;

(二)全市系统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走访一次所属干部员工家庭,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谈心谈话;

(三)适时与干部员工开展谈心谈话;

(四)适时召开家属座谈会;

(五)发放廉政家书、单位家庭双向联系卡等;

(六)可适当与干部员工所在社区、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一)全市系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完善“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负面清单,定期研判,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制止和纠偏,防止问题滋生蔓延。

(二)全市系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的报告(报备)制度、家(走)访制度、台账登记制度等。

第十八条  全市系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干部员工在“八小时以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对未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党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实施问责,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纪检监察室(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