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号令),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及《安徽省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16年修订)》(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第二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指导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以正确适用法律为前提。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过程中,其方法或者手段同时又违反其他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定性予以处罚。
本办法可以适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不同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基于正当目的,把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应当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 行使自由裁量权实体规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根据《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实施细则,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依据;也可以直接以《指导标准》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依据。
设区的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实施细则的,应当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对外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标准的制定,并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予以指导和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后,应当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条件。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并且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三)项规定情形不予处罚的,填写《教育劝导工作记录表》(见附件二)报专卖部门存档,同时报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违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案违法烟草专卖品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的;
(三)公开摆售违法卷烟的;
(四)涉案违法卷烟品牌、规格3个以上的;
(五)不配合执法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六)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十一)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十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自由裁量基准降低处罚阶次实施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处罚限度。
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自由裁量基准提高处罚阶次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限度。
第十八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应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一般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进行处罚。
第三章 行使自由裁量权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说明建议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终结报告、案卷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自由裁量权行使作为法律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案件承办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退回重新裁量;
(二)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没有按规定写明相关事项的,应当要求其写明;
(三)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其补充有关证据或重新裁量;
(四)提出其他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
(三)已经立案的案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和处理决定等应当详细记录在案,收入卷宗。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的,应当将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等向当事人说明,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理由。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四)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申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和《指导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日印发的《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皖烟法〔2010〕144号)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皖烟法〔201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16年修订)
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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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1、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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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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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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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或者进货数量5条以下的(限当事人仅违反该案由、所查获的卷烟均为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且无法证明有违法所得), |
首次查处给予教育劝导,填写《教育劝导工作记录表》,报专卖部门存档和法规部门备案。 同一当事人两年内再次出现该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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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或者进货数量1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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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进货数量10条以上3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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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进货数量30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1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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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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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相对较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一)项 |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20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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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200条以上40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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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400条以上60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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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600条以上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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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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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20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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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200条以上40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3%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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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400条以上100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7%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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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1000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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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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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一)项 |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依照第《烟草专卖法》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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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
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的20%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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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2条以上20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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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5公斤以上(二者合计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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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100条以上15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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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20条以上40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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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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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150条以上20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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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40条以上60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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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30公斤以上4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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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200条以上;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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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60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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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4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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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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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50条以上100条以下,或者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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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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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丝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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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100条以上150条以下,或者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6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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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上75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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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丝500公斤以上75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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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150条以上200条以下,或者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8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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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复烤烟叶75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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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丝75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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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200条以上,或者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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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复烤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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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丝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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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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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收购烟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1、擅自收购烟叶2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违法收购烟叶价值2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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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收购烟叶在200公斤以上35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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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收购烟叶35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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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收购烟叶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5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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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提供卷烟(雪茄烟)1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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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卷烟(雪茄烟)100条以上3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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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卷烟(雪茄烟)300条以上,或销售总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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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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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1、违规生产卷烟(含雪茄烟)300条以下,或价值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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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生产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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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生产烟丝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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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生产卷烟(含雪茄烟)300条以上600条以下的,或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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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生产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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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规生产烟丝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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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生产卷烟(含雪茄烟)600条以上,或价值3万元以上;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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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规生产复烤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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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规生产烟丝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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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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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500公斤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1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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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5000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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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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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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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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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5000支以上1万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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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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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以上3台(套)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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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1000公斤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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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1万支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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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用丝束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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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3台(套)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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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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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有批发企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1、销售数量达到50条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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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数量达到50条以上250条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5%的罚款。 |
|||||||
3、销售数量达到250条以上,或价值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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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无批发企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1、擅自跨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100条以下的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所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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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跨省批发批发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下的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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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跨省批发烟丝500公斤以下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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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跨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100条以上200条以下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所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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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跨省批发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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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跨省批发烟丝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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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跨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200条以上或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所批发烟草制品价值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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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擅自跨省批发复烤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或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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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擅自跨省批发烟丝1000公斤以上的或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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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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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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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违规销售卷烟纸500公斤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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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销售滤嘴棒5000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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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销售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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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销售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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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销售卷烟纸500公斤以上1000公 斤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3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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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规销售滤嘴棒5000支以上1万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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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销售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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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规销售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以上3台(套)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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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规销售卷烟纸1000公斤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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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规销售滤嘴棒1万支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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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规销售烟用丝束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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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违规销售烟草专用机械3台(套)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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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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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1、违规购买卷烟纸5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所收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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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购买滤嘴棒5000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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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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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购买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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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购买卷烟纸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所收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7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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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规购买滤嘴棒5000支以上1万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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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购买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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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规购买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以上3台(套)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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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规购买卷烟纸1000公斤以上的; |
处以所收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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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规购买滤嘴棒1万支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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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规购买烟用丝束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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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违规购买烟草专用机械3台(套)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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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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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违规存放价值5万元以下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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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存放价值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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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存放价值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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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存放价值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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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1、违规经营总额1000元以下的, |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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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价值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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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经营总额5000元以上的, |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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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1、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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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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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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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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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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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
1、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5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
2、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
|||||||
3、涉案金额在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100条以上20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
4、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200条以上30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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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案金额在4万元以上,或者涉案卷烟在300条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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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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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条 |
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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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
|||||||
3、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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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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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提供卷烟(雪茄烟)1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以销售总额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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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卷烟(雪茄烟)100条以上2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以销售总额30%的罚款。 |
|||||||
3、提供卷烟(雪茄烟)200条以上3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销售总额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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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卷烟(雪茄烟)300条以上,或销售总额3万元以上的, |
处以销售总额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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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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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提供卷烟(雪茄烟)1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1万元以下的, |
处以销售总额20%的罚款。 |
||
2、提供卷烟(雪茄烟)100条以上2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以销售总额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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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卷烟(雪茄烟)200条以上3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销售总额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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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卷烟(雪茄烟)300条以上,或销售总额3万元以上的, |
处以销售总额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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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为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 |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账户,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
||
2、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账户,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 |
|||||||
3、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账户,情节严重,拒不配合调查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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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 由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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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处以200元罚款; |
||
2、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处以500元罚款; |
|||||||
3、逾期60日以上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24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条款,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工作或检举他人涉及烟草经营违法行为的, |
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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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本条款,认识态度一般的, |
处以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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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识态度较差、不配合检查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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