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气象局公共服务清单公示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责任方式 | 监督方式 |
1 | 气象灾害调查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2号)第十六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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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服务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公共服务申请或者不予提供服务的理由的;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对依法应给予申请人公共服务而不提供服务的; 6、提供公共服务,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督电话:0559-2578179 |
2 | 公众气象预报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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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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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4.《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五)组织和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5.《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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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二)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提出气候资源的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建议。 4.《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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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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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大活动及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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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雷电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三条: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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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天气规律及其预防措施的研究和管理,对防雷安全设施提供技术检测等服务并参加高层建筑或特殊设施防雷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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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气象资料加工、提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
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 ||
11 |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 黄山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 ||
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 4.对列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政务服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