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气象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黄山市气象科研管理体系,提高气象科研成果水平,根据安徽省气象局、黄山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山市气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科技项目专家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科,相关专业的高工及技术骨干1-2名组成。“科技项目专家组”是黄山市气象局科研项目事项的咨询和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审定自立科研项目的设立;参与项目实施、验收等环节的咨询和审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专家组任期一般为3年。
(二)气象科研管理工作由业务科负责,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评价(验收、鉴定)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核算中心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包括项目预算审核、项目分项核算、项目决算审查等。
二、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及成果登记
(一)由中国气象局、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气象局、黄山市科技局等政府、部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黄山市气象局自立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科研项目每年组织1次,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1、项目申请条件
(1)对黄山市气象科技、科研发展确有实用价值的基础性、适用性研究的项目。
(2)研究实施方案计划切实可行、进度合理,项目期限一般为1~2年。
(3)科研项目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初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中须有1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2、立项流程
立项流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下达计划、签订合同书六个环节。
(1)项目申报: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业务人员申报。申报项目者按要求填写《黄山市气象局气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书》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要求报送业务科。
(2)项目评审:业务科组织“专家组”和市局财务核算中心对申报项目研究内容、技术方法、考核指标、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3)下达计划:对通过立项审定的项目,发布立项通知。
(4)签订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上报电子版合同书,经业务科及财务核算中心再次审核无误后,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研项目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管理,并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予以保证。
(2)跨年度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年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业务科。
(3)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专家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间(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黄山市气象局其他科研项目。
(4)因故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已开展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材料,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方可撤销或终止。非技术原因而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黄山市气象局科研项目。
(5)因故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更换。原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黄山市气象局科研项目。
4、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1)在项目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项目组将验收材料电子版提交给项目承担单位。
(2)由项目承担单位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向业务科提交电子及纸质版验收申请(见附件1),并以科室为单位按黄山市气象局科研项目验收材料格式(见附件2)要求,提交一份完整的电子及纸质版验收材料到业务科。验收申请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①项目验收材料封面*
②项目验收材料目录*
③项目验收申请表*
④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⑤项目经费决算表
⑥项目技术工作报告*
⑦项目应用情况报告(含应用证明)
⑧项目系统开发测试提纲、系统使用手册等、系统源程序
⑨其它能反映项目考核指标的材料
⑩项目完成论文目录表、项目发表论文复印件
?验收证书(单独双面打印)*
说明:以上目录供参考。审查中,标*号的材料必须上交,其他材料是否上交根据项目性质和考核指标来定。
(3)项目验收完成后,由项目组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向业务科报送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各一份,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按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电子版材料(有盖章或签字的材料需提交扫描版)也按同样顺序录入。
(4)凡符合成果登记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及时申请成果登记。
三、项目经费
(一)黄山市气象局科研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收支纳入市局财务管理,统一由财务核算中心监督管理,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及黄山市气象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三)黄山市气象局自立科研项目自筹经费部分,原则上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10000元,其他项目一般不超过5000元。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四)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需编制使用说明或测算依据。其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相关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出版费的支出按以下执行:1.在中国科技期刊(附件)上发表的文章、在气象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按100%比例予以支出;在公开出版的气象相关类期刊上发表文章按75%予以支出;在其他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按50%予以支出。超出项目总费用的版面费支出需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年度科研经费中支出。
(6)会议/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
(7)劳务费: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编制该项预算时需说明各类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提取总额控制在项目经费的20%以内。黄山市气象部门内在职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形式列支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发放金额标准需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五)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项目经费的15%核定。绩效支出在间接费中不设比例限制,其安排与科技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激励科研人员的项目绩效收入不列入单位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为研究提供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补助支出。
绩效支出的发放流程。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合格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绩效支出申请,并按照项目研究人员对项目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承担单位研究决定后执行。绩效支出分配方案须在项目承担单位内公示。
项目完成前研究人员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绩效总额的50%,待验收通过后发放剩余绩效。
验收不通过、撤销、终止项目不得发放绩效,并随即停止项目组对剩余经费的使用权,如绩效支出已发放的,项目承担单位有权追回。
(六)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核准执行,申请验收时向业务科备案。会议费、差旅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二项支出预算总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四、科技奖励
科技论文的奖励参照《安徽省气象局科技论文论著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的奖励参照《安徽省气象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业务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0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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