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站维护维修、现场核查和社会化保障 信息系统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动站现场保障的管理,确保自动站维护维修、现场核查和社会化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现场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自动站一般指除国家气象观测站之外的自动气象站。现场保障系统功能涵盖自动站的维护管理、维修管理和现场核查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自动站保障单位是承担自动站维护、维修或核查等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级气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现场保障系统的运行管理、技术指导和省级中心站(系统服务器)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 自动站保障单位负责维护计划的制定和备案,负责维护维修、核查记录的录入和审核。
第三章 维护、维修和现场核查
第六条 保障人员按要求完成自动站的维护、维修和现场核查工作,并完成维护维修记录(含维护维修前后的设备和环境照片)和现场核查信息的填报。
第七条 现场核查信息包括气温、湿度、气压、雨量、风向、风速等要素的核查记录表和核查照片,填写格式参照“区域自动气象站现场核查方法”。
第八条 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备件的,需记录备件更换前后的编码及更换情况,并填报在维修记录中。
第九条 自动站保障单位应在24小时(应急响应期间12小时)内响应保障人员发出的远程技术支持申请,协助或指导保障人员排除自动站故障。
第十条 自动站维护、维修和核查记录应实时上传到省级中心站,由于网络等原因不能实时上传的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以内上传。
第十一条 自动站保障单位负责对维护维修记录进行抽查和审核,抽查数量不得少于维护维修站点数量的5%。
第十二条 省级气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自动站典型故障案例的录入和管理。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气象装备保障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信息、角色信息、自动站基础信息、维保单位(含社会化保障单位)和评估参数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地市级移动校准维修系统的标准器信息发生变更时,地市级气象装备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