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黄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气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气办发〔2013〕3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1096号)和《安徽省气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气办函〔2022〕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厉行节约、事前审批、对等接待、流程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对象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与黄山市气象局的公务活动中,需由黄山市气象局安排就餐、住宿、交通等事项的人员。公务活动主要包括:
(一)中国气象局、安徽省气象局及外省(区、市)气象部门的相关人员来黄山市气象局进行公务活动。
(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军分区及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到黄山市气象局检查指导、洽谈或协调工作、交换意见、出席重大活动、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
(三)外请专家来黄山市气象局讲课、进行业务交流等。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制订接待管理办法,并牵头负责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财务核算中心加强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审核报销接待费支出。
(二)接待科室应及时向对方了解清楚来访的目的、时间、人员等情况,提出接待安排计划,按有关程序办理。原则上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下同)领导来黄山市气象局进行公务活动,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科室参与接待;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人员来黄山市气象局进行公务活动,由对口科室负责接待。
(三)公务接待需要使用车辆时,由办公室按照黄山市气象局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安排。
第六条 接待程序
(一)厅局级以上领导来黄山市气象局进行公务活动,原则上需提出接待方案,其中厅局级接待方案由办公室提出,其他人员由办公室协助对口处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重大活动需报黄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外省、外部门处级以下人员或外请专家来黄山市气象局进行公务活动,由机关对口科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接待标准
(一)就餐标准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标准为200元/人/天(不含酒水),由接待科室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后实施。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和工作人员数量,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由接待科室协助在职工食堂安排用餐的,按照职工食堂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按实际用餐次数自行交纳,财务核算中心提供收据。部门外接待对象需出具公函或通知(包括来人单位、人数、就餐时间)。
(二)住宿标准
接待省部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交纳。
(三)用车标准
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天10元人民币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交通费由财务核算中心收取并及时出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结算
公务接待费用由接待承担科室负责完成报销。接待费用报销必须附有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费用清单等。
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各类接待费用的票据要符合财务规定。公务接待报销要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各单位在公务接待中要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