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59671/202212-00010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2-12-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气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本)及服务指南

作者: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2-12-27 10:52 信息来源:黄山市气象局 阅读次数:

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

本目录公布后,《黄山市气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即行废止。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五十六、市气象局

1

公众气象预报发布

气象台

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气象台

3

气候资源监测与评估

气象灾害防御中心

4

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气象学会

5

气候影响评价

气象台

6

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气象公共服务中心

7

气象资料加工、提供

气象公共服务中心

8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气象公共服务中心

黄山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公众气象预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

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预报制作:市气象台根据天气变化,会商后制作公众气象预报

2.预报发布:市气象台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等对外发布预报信息;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单位联系传输预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

六、服务时限

实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黄山西海路17号

服务时间:常年

咨询电话:0559-2578411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黄山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78179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4.《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四)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

5.《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二、承办机构

黄山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天气会商:当监测到或预报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时,市气象台及时组织集体会商,并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确定发布灾害预警信号及级别;

2.预警编制:市气象台根据会商意见及时编制预警信息;

3.预警签发:根据预警信息的签发权限,及时将预警信息上报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结合天气形势审核预警信息,签发命令;

4.预警发布:市气象台根据签发意见及预警发布规范,分别通过国突平台和决策气象服务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电话叫应地方领导。

六、服务时限

实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黄山西海路17号

服务时间:常年

咨询电话:0559-2578411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黄山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78179

 

 

 

 


3.气候资源监测与评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二)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提出气候资源的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建议。

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二、承办机构

黄山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资源调查:根据本区域气候资源的特点,组织开展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调查,建立数据库,编制分析报告。

2.上报建议:向市政府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向企事业单位提出气候资源利用相关指导。

六、服务时限

实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黄山西海路17号

服务时间:常年

咨询电话:0559-2578411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黄山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78179

 

 

 

 

 

 

4.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气象学会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活动准备:根据科普活动计划确定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市气象局办公室做好人员和资料准备工作;

2.活动开展:根据活动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宣传、回复咨询及发放气象科普资料等;

3.活动总结:市气象局办公室对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相关单位。

六、服务时限

根据需求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黄山西海路17号

服务时间:常年

咨询电话:0559-2578034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黄山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78179

 

 

 

 

5.气候影响评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2.《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办〔2014〕15号):发展针对高敏感重点行业的气候影响定量评价业务。重点提高气候对农业、水资源、能源等行业或重大工程影响评价的针对性和定量化水平,并开展气候影响展望评价。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气象局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预测、评估制作:市气象台根据上级趋势预报指导、天气会商等,制作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

2.预测、评估发布市气象台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渠道对外发布传播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六、服务时限

实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黄山西海路17号

服务时间:常年

咨询电话:0559-2578411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黄山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78179

 

 

 

 

 

 

 

 

6.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39号):二、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一)落实部门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组织编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开展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

三、落实防雷安全监管保障措施。(一)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和防雷安全“双随机”检查制度等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合政办〔2014〕48号):6.5 雷电灾害防御工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完成全市学校、幼儿园、公园、车站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重点设施的防雷安全检测。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五、服务流程

1.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提前一周向被检测单位下发检测通知书,并在指定时间内对被检测单位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之后再行检测。

2.需要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受理后,指定时间内对被检测单位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之后再行检测。

六、服务时限

实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对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公共活动场所和重点设施,提供免费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对其他企事业单位,依据皖价规备[2015]91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偿防雷装置检测服务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黄山西海路17号

服务时间:常年

咨询电话:0559-2573053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黄山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78179

 

 

 

 


7.气象资料加工、提供

 

一、办理依据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七条: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2.《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气发〔2007〕382号)第五条:气象资料划分为公开、内部和保密三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收取外方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的费用,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实施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气预函[2001]38号)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单位申请的,需要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需提供气象资料申请书,并注明所需的详细气象资料及资料应用于何处,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

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资料用途、种类、保密、权限等方面审核;

3.经审核符合提供气象资料条件的,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予以办理,签订资料提供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和受理的资料清单提供气象资料。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5〕107号),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黄山西海路17号

服务时间:常年

咨询电话:0559-2573053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黄山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78179

 

8.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二)为军事、国防科学提供气象服务。

第二十七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项目包括:(一)专业、专项天气预报、情报和气象资料。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有关行业、有关部门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预报制作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根据天气变化,与相关领域专家联合会商后制作相应领域气象预报;

2.预报发布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服务平台对外发布;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单位联系传输预报信息,由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单位向有关行业、有关部门发布。

六、服务时限

实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黄山西海路17号

服务时间:常年

咨询电话:0559-2573053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黄山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7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