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气象局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流程图(2023年版)
我单位权责清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
本目录公布后,《黄山市气象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即行废止。
黄山市气象局权责清单2023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子项 |
1 | 行政审批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
2 | 行政审批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
3 | 行政审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
4 | 行政审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
5 | 其他权力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 |
6 | 其他权力 |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
7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
8 |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处罚 | |||
9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处罚 |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处罚 | |||
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处罚 | |||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 | |||
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
12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等四类行为的处罚(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行为的处罚 | |||
对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行为的处罚 |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 |||
15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对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
18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行为的处罚 |
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 |||
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行为的处罚 | |||
对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行为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行为的处罚 | |||
19 |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处罚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2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升放气球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
22 | 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处罚 | |||
对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 |||
24 | 对未按期提交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等六类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提交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
对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
对升放气球时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处罚 | |||
对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 |||
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处罚 | |||
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
25 |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处罚 |
对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 | |||
对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处罚 | |||
对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
27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对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
28 | 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等四类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处罚 |
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
对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29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等六类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处罚 |
对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处罚 | |||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处罚 | |||
对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处罚 | |||
对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处罚 | |||
31 |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等四类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处罚 |
对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处罚 | |||
对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处罚 | |||
32 | 申请法院对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