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323/202603-00002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6-03-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1月)

作者: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3-05 14:4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一、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如何确定该住房的购买时间

解答: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二、个人将购买不到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三、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何时生效?

解答: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四、纳税人因稽查查补调整的销售额,是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的销售额?

解答: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五、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起,是否继续按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六、哪些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解答: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适用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形的,应该如何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情形的,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八、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九、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适用税率是多少?

解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十、纳税人如何查询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解答: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您也可根据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上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填写。

建议您日常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十一、非独生子女的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十二、寒暑假算不算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期间内?

解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十三、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四、企业2025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

解答:企业2025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如何计算?

解答:202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十六、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扣除?

解答: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十七、汽车零售企业销售车辆给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

解答: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八、企业购买九层办公厂房中的一层,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地面积?

解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文件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十九、个人持有的房产是否免纳房产税?

解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二十、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

解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