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323/202507-00015 信息分类: 廉政风险点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7-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行政强制廉政风险点

作者: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7-07 10:3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追责情形

2.1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2

冻结存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冻结存款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冻结范围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3

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4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5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