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323/202506-00007 信息分类: 政策咨询及宣讲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6-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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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6-26 17:1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