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323/202411-00016 信息分类: 政策咨询及宣讲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4-11-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咨询】如何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作者: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11-27 16:2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