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黄地税发﹝2016﹞131号)予以公告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黄地税发﹝2016﹞131号)予以公告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