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黄山市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结合实际,确定黄山市煤炭装卸排放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