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323/202407-00015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7-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作者: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11:4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  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