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323/202312-00013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3-12-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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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作者: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15:1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