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323/202103-0000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3-03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1-03-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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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解读】当月取得发票未入账是否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

作者: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03-09 08:3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福伟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的开具日期在2月份及2月份之前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可以在2月份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时进行抵扣。

入账问题需参考会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