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10-00298 信息分类: 监督和救济途径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0-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渠道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16 08:49 信息来源: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渠道

监督电话:0559-2322813

邮箱:hshbfgk@163.com

地址: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