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第四项,权力类型:行政处罚,项目名称为“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裁量基准:
(一)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行政处分
1.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2.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给予降低专业技术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
3.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解聘。
(二)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政处分和处罚
1.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2.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由所在学校给予降低专业技术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
3.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重伤、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4.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人格的行政处分和处罚
1.教师侮辱学生人格,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2.教师品行不良,多次侮辱学生人格,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撤销其教师资格。
3.教师品行不良,多次侮辱学生人格,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2.申请教师资格的关键材料系伪造或非法手段取得,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发现查实后,撤销其教师资格。
3.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4.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发现查实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处罚中,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对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收缴,其后永远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