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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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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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煤矿山管理类(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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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不到20%组织生产的。 |
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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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20%不到30%组织生产的。 |
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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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30%不到40%组织生产的。 |
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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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40%以上组织生产的。 |
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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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从轻 |
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的: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
限期整改,每项罚二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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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的: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
限期整改,每项罚四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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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的,违反下列三项以上的:(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
停产整顿,并罚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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