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
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
一、执法救济
为了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执法救济作出了相应规定:
1.提出申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
2.提请裁决。适用于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如果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监督信息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其他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黄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或黄山市审计局机关办公室反映。
监督电话:0559-2330589 监督邮箱:hsssj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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