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安局关于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其他权力 | 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第8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省公安厅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公安部作出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收到国籍证书后及时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泄露因制作、签发证件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