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411-00045 信息分类: 其他行政执法权力流程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1-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公安局关于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发布时间:2024-11-06 10:00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阅读次数:
其他权力 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第8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省公安厅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公安部作出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收到国籍证书后及时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泄露因制作、签发证件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