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黄政秘〔201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7日
黄山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 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进一步推进招商引 智引资,加快培育现代产业结构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招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安排一部分设立黄 山市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财富》或《福布斯》上一年 度发布)、中国500强企业及民营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上一年度联合发布)、央企在黄山市设立区域总 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区域性功能机 构,按照实际投入的1%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在市域范围内举办符合黄山市产业发展方向(如绿 色食品、健康产业等)高端论坛(500强及行业30强等知名企 业参会高管占总人数30%以上,并事前向招商部门报备)并开展 招商引资活动的,按活动在黄山市内实际发生经费的30%给予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大论坛招商活动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五条 鼓励引进绿色食品、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 车等重大工业项目,可以采取“借转补”方式,对新引进的总投 资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7000万 元),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对其中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企业,可以给 予贷款贴息,第一年贴息比例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 单个项目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采取租赁厂房方式新 入驻、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三年内每年按 照厂房租赁费用的50%给予奖励,三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盘活存量资产(“腾笼换鸟”)项目,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各项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和“旅游+”等重大服务业项 目,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科技服务等生产 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管理、医养结合、文化体育、教育培训 等生活性服务业。对上述项目,按企业认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 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5000- 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设立的企业在市域各类园区、特色小镇内租赁办公场所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赁费用的50%给予奖励,三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引进信息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业主要指智慧城市、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软件服务、电子商务等六类项目。可以采取“借转补”方式,对新引进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的2%以内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同比上年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引进平台类专业运营服务企业。参与打造特色 小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并能够在我市构建产业体系 的平台类企业,自运营起五年内,前三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地方贡 献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不超过企业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九条 企业开展股权招商、增资扩股,按不超过企业同比上年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第十条 成功引进投资亿元以上鼓励类工业项目,按落户企 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第一引荐人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黄山学院、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在本市 园区工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就业,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起按每月300元/人的标准,按月计发生活补贴,连续补贴3年,并可享受公租房等优惠政策。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公 布的最低标准执行。行政服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切实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做好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入户、就业、就医等方面服务。
第十三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根据税收的入库级次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竞争性申报原则予以兑现。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于同款事项的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同级财政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本通知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秘〔2015〕49号)同时废止。各区县、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可以参照本政策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