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暂行办法
黄政秘〔201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 月3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26日
黄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全市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城乡规划、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重点扶持以下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集成技术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热水、空调、照明、光伏发电;
2、水源热泵、地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4、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5、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第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采用太阳能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说明热水系统形式和热水装置费用承担方式。积极采用浅层水源、土壤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第八条 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 筑中的应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公园、绿地、道路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
第九条 鼓励既有建筑特别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中,应当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掌握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类型,结合 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地质、环境情况,将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建筑物有机结合、同步设计。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纳入设计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必须符合相应产品质量要求,须经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方可用于建筑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将可 再生能源应用部分纳入专项验收内容。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 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验收没有通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凡水文、地质、环境情况符合使用地源热泵系统 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当优先使用地源热泵系统,并在规划方案和建筑单体方案中体现,同时按相关规定在使用前报批。
第十八条 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 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浪费和污染地下水资源。抽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检测。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和批准 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市、区县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科技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和产业推广列入市工业优势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优化对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从事供热制冷经营企业和光热、光电建筑应用企业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企业的服务,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应用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设备和配套材料的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