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政秘〔201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根据《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大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 号)和安囊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 —2008),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黄山市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就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范工、同步验收。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宾馆、浴室等公共建筑,应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需要集中热水供应的公共建筑,应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统一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优先选择太阳能光伏绿色照明系统。
五、规划部门应将建筑单体太阳能热水系统外观设计与建筑物整体风貌是否协调统一作为建筑单体审查的内容。
六、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DB34854-2008)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设计应做到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结构安全。在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防雷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阳台壁挂型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对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归入建筑节能部分。对应采用太阳能热 水系统而未进行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太阳能热水系统内容。
八、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由建筑总承包企业或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安装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有关施工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使用不合格配件。
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图集,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图纸的设计内容,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不得擅自取消和变更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的验收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内容。
十、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以保证太阳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一、太阳能建筑应用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要求,须经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方可用于建筑工程。
十二、扶特我市太阳能生产企业,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研发和推广体系,督促企业开展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组建产品售后服务维修专业队伍,增强企业的售后服务能力。
附件: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9月28日
附件
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
(一)在施工图中应标明太阳能热水装置的位置。
(二)满足安装及检修太阳能装置的构造详图及安全措施。
二、结构专业
(一)在施工图中应画出预埋件。
(二)应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荷载。
三、给排水专业
(一)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充分利用屋面面积,节能设计说明中应注明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范围、系统类型和集热面积。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须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 2002)和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的规定。
四、电气专业
(一)屋面太阳能热水器装置金属部件应和防雷装置相连,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相关条文的规定。
(二)太阳能热水器如自带辅助电加热装置,电气管线应配置到位,且配电线路的保护开关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具体按《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第5.6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