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紧急防汛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行洪河道、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区域的通告
黄政秘〔2018〕21号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抗洪抢险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行洪河道、地质灾害点等相关危险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远离行洪河道、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区域,不到行洪河道附近观水、捕鱼、打捞、游玩,不到地质灾害点附近走动、滞留。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危险区域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加强巡逻,无关车辆、人员不得进入行洪河道、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区域。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安排人员加强巡逻,劝导危险区域内与抗洪抢险无关的人员及时撤离,对劝阻无效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加强巡查,防止已经撤离、带离的人员擅自返回。
四、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危险路段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五、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管。
六、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动员群众自觉配合防汛工作安排,为抗洪抢险创造便利条件。
七、对在紧急防汛期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防汛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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