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8月15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0日
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文献遗产总方针》,结合徽州文书档案收藏保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机构、社会组织和民间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徽州文书档案,是古徽州所属歙、黟、休宁、祁门、绩溪、婺源六县遗存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从事或解决某些实际事务活动而留存下来的书面记载。它包括地权赋役文书、宗族文书、商业文书、社会关系文书、教育与科举文书、官府文书以及除上述文书以外的原始形成的文字图片资料。
第四条 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政府引导、 统一管理、所有权不变、分类指导、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对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以确保徽州文书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使其遗产价值得以永续保存。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工作,制定必要的支持政策,建立工作责任制。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徽州文书档案的征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通过对上争资、政府出资、社会捐资等方式筹集徽州文书档案保护资金,专门用于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档案、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的意识。
第八条 徽州文书档案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保护主体的徽州文书档案联动保护机制。
第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职责。县(区)徽州文书档案所在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文物局、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保管的徽州文书档案,要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其他收藏徽州文书档案的部门负有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的职责,应提供有利于延长徽州文书档案寿命的管护条件,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民间收藏徽州文书档案的机构和个人应为徽州文书档案保护积极创造安全保管条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个人应积极开展徽州文书档案的共商共建共享工作,重点做好徽州文书档案的修复工作,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市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协调为不同主体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预警系统。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将各级文化部门及其他部 门、个人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列入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的范围,对徽州文书档案进行整体动态管理,保障其安全性。鼓励收藏徽州文书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与我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徽州文书档案的共商共建共享工作,对向我市各级档案馆移交徽州文书档案实体和数字化数据的,将享有优先利用我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徽州文书档案的权利。
第十三条 县(区)徽州文书档案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档案保管的“八防”措施落实情况,建立保护记录台账,每年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现徽州文书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依法保护徽州文书档案,对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提出建议,对损害徽州文书档案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将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捐赠给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须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并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将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寄存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与寄存人签订寄存协议,明确权责,颁发寄存证书,优先免费提供寄存服务。
第十七条 社会各界人士对其捐赠或寄存的徽州文书档案提出保密要求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必须对需要保密的部分进行控制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与我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研究机构合作,对其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进行研究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徽州文书档案的宣传和保护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徽州文书档案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徽州文书档案警示名单》。因保护不善,致使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徽州文书档案,由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徽州文书档案警示名单》 予以公布。列入《徽州文书档案警示名单》的徽州文书档案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徽州文书档案保管单位对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徽州文书档案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 日起施行。